第135节(1 / 2)
所谓肉刑是指伤害或去除身体某一部分的刑罚,墨刑刺字、劓刑去鼻、剕刑去足、宫刑阉割,其中剕刑又分两种,即砍去左脚拇指的“刖左趾”和砍去右脚拇指的“刖右趾”之分。汉文帝时,少女缇萦为替父亲淳于公赎罪,上书自求充为宫婢,又言“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虽欲改过自新,其道无由也”。汉文帝为缇萦所触动,不但释放缇萦的父亲,还以肉刑违背人性,一旦受刑,终生无法复原为由,将肉刑从刑法中去除。
其实在汉文帝以后,不仅班固曾主张恢复肉刑,曹操、王导等人都曾倡议过恢复肉刑,但是都因时局不允,无法促成。
本朝律法基本沿袭《泰始律》,自然也就没有肉刑。彭耽书闻得魏帝要将此事正式付与廷议讨论,想来也是有恢复肉刑之意,但是背后究竟有何意图,仍是不知。不过她心中还是不免敲了一记警钟,出列在应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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